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私服的法律定义及处理案例
在当今软件著作权领域,特别是游戏领域,私服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对于私服在法律上应当如何定义,对于这种现象在法律上有应得如何处理呢?
原告SS公司诉称,日本DI公司享有“石器时代”游戏的著作权及出版权,并于2010年5月7日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度假运营该游戏及对中国国内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索赔。被告谢某、周某未经授权,设立私服经营“螺丝石器”和“一起玩石器”网络游戏并收取相关费用,涉嫌犯罪,于是原告进行了刑事报案,该刑事案件也已经审理完毕,生效判决认定谢某、周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运营私服游戏,非法获利400多万元,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对原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由于游戏玩家在私服玩游戏的费用约为我司正版游戏的十分之一,且谢某、周某通过各种方式散播谣言、攻击我司网站,给我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其非法获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谢某辩称,其并没有对“石器时代”进行直接的复制或改版,被告当初获得的“石器时代”源代码已经与SS公司主张的“石器时代”不同,且其还对该获得的源代码进行改进和完善。故其经营的“螺丝石器”和“一起玩石器”与SS公司主张的“石器时代”有较大的区别。
被告周某辩称,日本DI公司已经将“石器时代”中文版的著作权转让给HY公司,SS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谢某、周某未经原著作权人DI公司机器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商的许可,从网络上获取“石器时代”程序后擅自进行改编,继而推出被诉软件“螺丝石器”、“一起玩石器”软件,并通过开设私服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被诉“螺丝石器”三国游戏大全-三国题材游戏大全,三国游戏门户网,三国演义类单机网页手游,“一起玩石器”软件与“石器时代”软件的服务器源程序存在实质相似部分,双方客户端软件的文件名称和目录结构部分相似,双方存在相同的应用素材文件,因此可以认定被诉软件与“石器时代”软件构成实质相似。因此,被告主张其被诉软件与“石器时代”在各方面包括运行、登陆方式等相关数据存在很大差异,且其自行开发了游戏内容的绝大部分内容的抗辩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透过本案我们来探讨下私服在法律上的定义及其危害性,私服是指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更具体地说,私服就是盗用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的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此服务器中运行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相同的底层程序,又借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宣传优势,非法运营,不择手段谋取私利。私服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犯著作权(侵犯版权)的行为。它侵犯了网络游戏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侵犯了版权商和运营商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许可权的违法行为,扰乱了网络游戏产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在国家的联合打击行动中明确了私服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属于一种非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应该依法严厉打击。